涉及
产权争议的房产,在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相关部门不会为其一方颁发《产权证》。若有任何一方故意对正在进行
确权处理(且已引起了房管部门等多个关联机构的介入)中的房产予以隐瞒,试图前往上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这样的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条款第五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林木权属证、
专利权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车辆船舶
营业执照等涉及
财产权益的相关证照的转移手续办理时,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依法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
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林权证、
专利证书、
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