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损失事件发生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索赔方向遭受损失的对方发放表明其有权提出索赔请求的书面通知;
2.在索偿方明确表达出其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的意图之后的七个自然日之内,索赔方有责任向受损害方提供所有相关损失证明材料的详细信息;
3.接到上述索赔所需资料后的九个自然日内,被索赔方需要给出书面回应,或者明确表示需要索赔方提供更多证明受损事实及
赔偿数额的理由及证明文件。如果上述截止日期前,被索赔方未能给出任何回应,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获得顺利批准。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