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开发商
延迟交付房屋所应支付的
违约金,通常依照每日2%-5%的比率进行计算;然而关于此种情形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因此这便成为一个普遍性的惯例与实践。
2.当交易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责任或其履行未能满足约定条件时,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其
赔偿额度必须相当于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这其中包括了合同执行完毕之后有可能获得的收益,但是该赔偿总额又不能超越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规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