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预定日期交付房屋,则视为其违反合约义务,因此,买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违约索偿请求。经过敦促通知后,如开发商仍未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且缺乏充分合理的解释的,买方有权按照法律
法规解除与开发商的房产交易协议,并要求开发商对所有因延期交货导致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然而,在经过同样的敦促通知后,若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的,买方将无法选择解除契约关系,但仍可要求开发商对
逾期延迟期间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