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中外房屋交易所引发的纷争中,双方可依据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之道,若协商无果,可诉诸于具备第三方协调能力的机构从中调解斡旋;如调解未能奏效,则应依循房产买卖合约中所订立的条款,将争议提交至专门的指定机构接受仲裁审理;而仲裁过程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继续发起
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从中裁判定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