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便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违约
赔偿金。对于业主已经多次进行催促但开发商仍未在三个月期内交付房屋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提前
终止合同,且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然而,如果经过多次催促后,开发商仍能够在限定的三个月期间内交付房屋的话,那么买方就无法依据上述原因无限期地延长项目的执行时间,而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弥补因
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