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特定情况之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而违反了合同约定,从而导致
购房交易行为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时,买受人除有权要求其全额退还所缴纳的购房款项之外,还有权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
采购合同,同时追回此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资金利息,另外还享有申请
赔偿的权利,其
赔偿金额上限可达已缴纳的购房款项总价值的两倍。例如,当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时候,就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