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给
购房者之日起,便属于严重的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其提出违约之诉,并以此为依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经过
书面形式的催告后,若开发商仍旧无法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交付房屋且又无适当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作为买方权益保护方的购房者,即可依法行使他们的
合同解除权,同时将所有的损失全部交由开发商负责。另外,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同样的催告之后,能够在三个月的期限内顺利交房的话,那么买方就不再享有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依旧有权要求开发商以
赔偿形式弥补他们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他们所承受的时间方面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