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未能履行其约定的交房日期时,即可被视为构成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向其索求相应的
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在收到购房者书面催告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购房者便可享有合法的合约解除权,并有权让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无故延期导致的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够在催告函发出后的三个月期限之内顺利完成交房手续,尽管购房者仍有权利请求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但却失去了解除
主合同的可能性。总而言之,无论何种情况下,购房者始终有权根据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