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争议性的房产是不允许
办理房产证书的。在出售过程中,卖方所提供的房屋往往会附带各种权利,诸如银行的
抵押权、预售合同的债权、工程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甚至可能已经被司法机构和
行政部门依法律
法规予以查封或采取其他方式限制其房屋的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获得的住房权益将变得极其不稳定,难以办理全新的
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