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建设方未能实施网络签名这一重要环节,违反了其应尽的
合同义务,从而使之构成了
违约行为。根据由我国于年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所列出的规定,一旦某一方在
签订合同后没有遵守
合同条款或者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内容践行其义务时,他或她就必须负责承担起继续
履行合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相关损失等各种
违约责任。此外,联邦第五百七十八条的
法规也对此做了进一步说明,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明确表达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不愿意去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向的话,他们的合作伙伴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期以前提出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最后,按照联邦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关方面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要求行事之后,对于负责进行处理问题或采取处理措施的另一方仍存在有其他损失的话,那他或她就必须对这些损失做出赔偿。以上便是我方所引用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