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
产权属争议之司法
诉讼,若需适用常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则应确保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如遇紧急状况或其他
不可抗力导致
审理期限需要延长者,须经本院院长特批;若延长时间仍未超过六个月,也必须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批准。而对于案件审理无需过于精细化处理的情况,可以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并
保证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能不能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