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告被裁定负有
赔偿责任且经证实无法承担相关偿付义务时,这并不是一种
违法行为或
犯罪行径,因而无需承受坐牢之罚。然而,倘若被告人具备或部分具有履行
判决书内容的经济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责任,那么将可能会被视为侵犯法律权益,而面临
判刑入狱的风险。比如:
起诉人被指控故意违约,并因此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经过调查认定,该起诉人有能力支付
赔偿金,但是他并不愿意这样做,可能就会受到
法律制裁,也存在着坐牢的可能性。
2、在
民诉案件中,若
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自身的判决义务,法院有权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处置房产。即使此房产为被告人唯一的住所,法院依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以便增补其
赔偿金额。然而,如果该房屋规模较小,仅足够支撑被告人及其
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法院则不宜启动强制拍卖程序;反之,若房屋规模充足,法院可考虑进行拍卖,同时赋予被告人更换小型房产或获得五至八年租金供应以负担日常居住费用的选择权。
《最高法院关于
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
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
被执行人有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
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