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条文如下:
1.若房屋
拆迁合同发生违约事项,守约方可寻求违约方履行其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若是针对拆迁决策或
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异议引起的法律程序,那么此种情况实质上可视为对行政机关的特定
行政行为提出的
行政诉讼,对此类案件,人
民法院应作为行政事务予以审理和裁断。
2.然而,当各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合意,并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理时,如未能得到满意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当事人,依据相关
法规,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
递交行政裁决申请。
3.当当事人之间已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共识,但其中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当事人据此提出的
民事诉讼请求应该获得人民法院的受理。
4.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尚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并且没有得到行政裁决的支持,而现实生活中又出现了
强拆被拆迁人房屋的现象,此时,当事人可以
侵权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普通的民事
案件受理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