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企业面临延期半年交房的困境,该问题亦被归类为严重违约之行为。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选择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亦可选择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请求开发商作出相应的
损害赔偿。需注意的是,关于违约责任的判定,如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有明确规定,应遵循合同约定。若未作任何规定,一般将依据守约方所蒙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予以裁定。因此,作为购房者,当面临此等情形时,您拥有以下几项可能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应对:
首先,您可尝试与开发企业以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共同敲定一份符合公平原则的
赔偿协议,以保护您自身的权益;
其次,若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您可提前准备好完整的
起诉状以及充足的
证据资料,
然后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当然,您也具备不经协商径直
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公正裁决的权利,让开发商对其不履约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