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有关房屋份额分割的争议中,首要任务是准确界定房屋的法律归属权。倘若共同投入购买的房地产公正、精确地载明了为
共同共有的性质,那么该房地产便应当被视为共同
共有财产。在执行
财产分割程序时,我们需要遵循共同共有的资产分割标准,这包括根据买卖双方投资额的比例、对房屋所做出的贡献程度以及公平合理的标准来衡量、分配财产。若某一方提出拥有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主张,则应通过评估机构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对该房屋进行详细的价值评估,随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
股权分配。取得完整或部分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
经济补偿。如双方均未提出有关
房屋所有权的任何主张,可以考虑将该不动产交予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的资金进行全面分割及分配。此方式可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防止争端升级与持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