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争议的房地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法办理相应的
所有权证明。例如,当卖家所提供的房地产物资上还承载着贷款机构的
抵押、已经存在的购买权益、工程契约
承包商的
优先购买权等诸多权责,或者该物资已经被司法机关或
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并查封或是采用其他方式限制其争端权益时,买方接收到的有关于此财物的附带权益将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此时是不能够为这个房产颁发新的所有权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