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
意向金(即
定金)的同时,如双方已明确订立正式合同的期限,则
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开企业在约定的时效之内严格履行
签订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物业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时间签订合同,则购房者可以依据合约规定主张
解除合同关系,此时房开者需依照法律
法规,向购买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并且将首期付款退还购买方。此外,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购房者亦可考虑采取
法律诉讼手段,请求法院责令物业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正式合同。反之,若在洽谈过程中,双方未对
签署合同时效做出明确约定,购房者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要求与房开企业就签立合同事项进行协商,但需给予房开企业合理时间专门用于完成签约事宜。若过了此期限之后,房开企业依然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依照自身利益,依法请求解除合同,此时房开企业除了需要支付与定金等额的
违约金之外,还须将已收取的首期付款全部退回购买方手中。与此同时,购房者还有权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逼迫房开企业与之订立正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