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司法拍卖途径所购得的房产,确实存在潜在的
债务纠纷风险。举个例子来说,倘若房产在被
抵押过程中,拍卖金额未能完全抵扣所有的
债务,那么便可能引发与
抵押权人之间的纷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
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
当事人事先约定实现
抵押权之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与
抵押人协商决定以抵押财产作价或是通过竞拍、出售该抵押财产获得的资金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然而,如果这项协议损害了其他
债权人的权益,这些债权人便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协议。此外,假如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未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共识,那么,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
抵押物的拍卖、变卖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估抵押财产的折现价值或进行变卖时,其参考标准应为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