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面积缩水”这一现象,我们应当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进行的精准测量为准绳。针对该问题的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首先,如果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偏差率在3%以下,那么业主不得主张解除合约;然而,对于实际面积少于约定面积的部分,供应商应予以返还相应的款项。
其次,若偏差率超出3%的范围,业主有权选择
解约或继续
履行合同,同时也可向供应商提出案外
赔偿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