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当然是有权利选择是否向我们提出
退房申请的。他们可以通过与我们友好地沟通交流,协商达成一致的决定来解除我们之间的交易;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明确并预设解除的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便可向我们发送正式的退房通知,通知能确认为我们接收之日起,便可解除购房者和我们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实现退房的目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的退房条件尚未达到要求,那么正常情况下是无法启动退房程序的。在此种情况之下,如若仍然强制性地要求退房,
当事人很可能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并且必须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