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购房者及您所选择的开发商:
请允许我们详细地为您介绍
商品房购买协议中关于
退房流程的相关条款:首先,当您作为买方决定
退房时,务必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退房通知书。接着,在接下来的15个自然日内,开发商需全力配合您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办理工作。在您提出退房请求的第15天开始计算起的期限内,开发商有责任全额归还您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同时,他们也应承担并妥善处理您与贷款银行相关合约的
解约或终止事宜。作为进一步的保障措施,开发商需要在接到您的退房通知之后,及时将全部购房资金返还到您的账户之内,同时确保全力协助您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相应偿还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