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关于贵方选择我们公司的房产并完成了购买交易环节之后,如需要进行的
退房流程,您可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请您向我司提出正式书面的
退房申请函;
其次,在收到您的申请函之日起计算的15个自然日内,我司将全力配合您完成所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您向我司提交退房请求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起,我们会全额退还您之前已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同时我们承诺会全程协助您办理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的所有法律手续;此外,在接到您的退房申请函后,我们会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原路退还至您指定的账户中,并且会尽职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的办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