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集违约
证据方面,强烈建议您能够证明开发企业真的存在某种负面行为,这将是确保案件胜利的关键环节。如果您成功地收集了充足且有效的证据,那么开发商无疑将会感到相当震撼和恐惧,因为这样的情况往往伴随着高度的风险以及对其自身利益产生的重大影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