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业主们,以下为您详细说明
退房程序步骤如下:首先是由买方以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然后我们会在收到您的通知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竭诚为您处理及办理相关手续;作为我们尊重您权益的前提下,当您选择放弃购买我们的房产时,请注意,15个自然日之内开发商有责任全额退还您已支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同时,还需要为您辅助并妥善完成
解约或者终止购房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的全部手续;此外,为了
保证您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失,我们也承诺,在您向我方发出退房通知之时起,便会立即着手将您之前所缴纳的全部购房款项如数归还给您,同时,也负责协助您顺利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相关还款程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