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
退房程序如下:
首先由
购房者向开发企业
递交关于放弃继续执行购买该套房产的通知书;接着,相关各方应在收到购房者的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和批准。在购房者正式选择退房并且向原开发商提交书面申请之后的15个自然日以内,原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购房者已预先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并负责妥善处理购房者与其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
购房合同的全部相关事宜。
其次,在收到购房者正式申明其退房意愿之后,原开发商需要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之时起,即刻全数退回购房者先前交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及时且完整地完成与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贷款银行的所有还款手续。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