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程方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
房屋交付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
消费者有权依法追究其
违约责任。如经过合理催告后超过3个月仍无法实现房屋交付且无正当理由者,
购房者可依法行使
法定解除权,同时将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全额转嫁给开发商负担。然而如果在催告期结束前3个月之内能够完成房屋交付的,那么购房者则不可行使解除权,但依然有权向开发商请求
赔偿因迟延交付导致的
逾期时段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