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发展商未能按照原先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那么其行为便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买受人有权利依法追究其
违约责任。如果经过合理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之内交付房屋,而且也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来解释这一延误现象的话,那么买受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的
购房协议,并且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应该由开发商全部承担。反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经过买受人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如期交付出售的房屋,那么买受人可以选择不结束这份购房协议,然而,他们却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由于延期交付所造成的时间上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