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实际测量,房屋面积相较于合同规定的面积相差超出了整整3%。
2.作为开发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房,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属于重大
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当这种
逾期交房问题达到合同所规定的
退房日期时,便构成了退房的事实原因。
3.开发商在项目规划及设计过程中的调整变化,已经对房屋的整体构造形式、户型设计以及空间大小造成了明显的改变,甚至包括房屋的朝向都有可能受到此影响。
4.开发商在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了
房屋预售活动(除非开发商故意隐瞒该状况)。
5.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房屋,其主体结构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6.
购房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
产权转移手续,或者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7.现实生活中,购房人提出的
贷款申请并未得到批准,这使得合同双方对于付款方式的问题难以达成共识,进一步导致了退房问题的产生。
8.在
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所明确列明的其他退房情形也同样会成为造成退房问题的重要因素。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