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选择
退房: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该延迟行为达到导致合同终局性终止的程度,即可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行为;
其次,如果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提供的手续未齐全而导致整个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再次,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购房者许可擅自对房屋设计进行变更的情况存在;第四,实际测量的
房屋面积与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面积之间误差的绝对值超出法定比例(最大为3%);
最后,若是因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其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日常使用,同样赋予购房者选择退房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