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屋购置完成之后,如若遇到房屋品质方面的困扰,往往是由出售此房屋的一方承担
主要责任的;然而如果出售方已经如实向买方阐述了房屋品质存在的问题,那么买方也就需要对被披露的这部分房屋品质问题负起相应的责任。对此,买方可参考当初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条款来对比现今所面临的房屋品质问题,以便明确责任所在,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责任方负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及
赔偿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房屋质量瑕疵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要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
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