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二手房在购买后出现的品质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出售方承担相应的处理责任。若出售方已切实向买方详尽地披露了房屋存在的所有品质问题,那么则由买方对于那些已经获悉的部分的房屋品质负责。买方可依循购入房屋时签署的合约,依据其中约定的条款来比照现今房屋所暴露的品质问题,从而确认
责任方并要求该责任方依法支付
赔偿金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房屋质量瑕疵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
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