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定金合同自
定金交付开始便立即生效。在涉及房屋买卖交易中,当卖方收到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并发生违约行为时,将需严格遵循
定金罚则原则,即卖方需按照双倍的标准向买方予以返还定金金额。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通常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加以确定,但需遵守法律关于“定金总额不得超出标的价值百分之二十”这一限定条件,任何超额部分均无法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另外,若在交易过程中,为收到定金的一方违约,其将需按照双倍返还的法则对买方进行补偿;反之,若是交
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被退回。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