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提前交付房屋并不被视为违约行为。在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住宅
销售合同中,有关房屋交接日期的规定通常只是明确了交房时间需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之前完成,并非精确至某日进行交付。因此,若开发商如期或提前完成
房屋交付工作,则属于正常的房屋交付范畴;反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那么这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