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依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1.通常情形下,
购房合同已明确规定,众多
消费者能够顺利获得银行提供的房贷支持以完成
购房事宜。然而,鉴于可能出现的
贷款申请被拒绝的风险,购房者务必要在购房合同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清晰的合约条款,约定若由于贷款申请遭拒引发无法购房现象时,
责任方应该毫无保留地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
定金及相关费用。
2.特殊情况,即购房合同未能做出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购房合同未包括这些重要的附加条件,那么不但购房者无法收回定金这部分金钱成本,极有可能还需承担违约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