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
2.人
民法院审查受理该诉求后,向被告发出
诉讼通知书副本,向其传递相关法律文件与
诉讼程序要求;
3.被告应自收到该诉讼通知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交
答辩状,若
逾期未提交,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
4.人民法院对已决定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在
立案后三天内书面通知
当事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5.法庭调查程序步骤:首先是原、被告双方就事实情况与争议焦点进行陈述,接着由法官宣布
证人应遵循的
权利和义务,然后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出席现场的证人证词,同时展示与案件有关的
证据材料如文
书证明、实
物证据以及视听资料,最后由法官宣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勘验记录等;
6.法庭辩论环节则涉及到各方代表的发言和反驳:先是由原告及其
代理人代表原告方发表辩论观点,然后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回应针锋相对的答辩,随后第三方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或进行答辩,最后各方当事人相互进行辩论直至结束,在此之后,审判长会依照原、被告及第三方的顺序询问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将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裁判,这其中如果有调解的可能性,可以在判决前进行调解工作,但如果调解无果,必须立刻做出判决裁决;
8.裁决结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