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购买交易过程中,若
购房者已经支付全额款项,并且签订了正式
购房合同之后,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具有合理理由申请
退房:
首先,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交房期限如期交付房屋时,业主有权申请退房;
其次,若开发商在建设期间违反相关
法规法规,以致无法取得完整的开发许可证,从而导致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业主亦可据此要求退房;第三,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第四,若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差值超过3%,而开发商对此未做明确承诺或承担相应责任时,购房者便有权选择提出退房请求且要求退还相关贷款利息费用;值得关注的是,若合同中有针对面积计算误差的说明条款,应以合同中的内容为准进行处理;
最后,倘若房屋本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对买方的正常生活使用造成极大影响,结合司法解释,此时
买房者也享有权利提出退房,同时有权向开发商争取
赔偿相应损失。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涉及到房子的
抵押贷款或其他可能产生的法律
经济纠纷,业主均可依法行使退房的合法权益。
《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
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