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后若选择要
退房,其实并无明确的退房期限,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那么
购房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来解除相应的
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购房者还可以进一步追究开发商因违约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需要考虑和处理:
首先是
逾期交房超出了一定的期限范围;
其次是遇到
房屋主体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进行修理或就算经过修复也无法达成
购房协议中的质量标准时,这时购房者同样具有合法的
单方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以实现退房诉求;
最后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过错原因,购房者无法按照法律程序正常取得该房屋的
所有权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