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后的
退房时限并无明确且具体的
法规条文进行规范,但若开发企业存在根本性
违约行为,则购买者享有法定权利终止与该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而实现退房事宜,同时对开发商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进行
追责,而这其中主要涉及三类情况:
首先是在约定的交付期限过后,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使得
逾期交房持续超过了合理期限;
其次是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后,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发现其存在严重结构质量缺陷,即便通过维修也无法恢复原有的结构性能或达到原先设定的质量标准;
最后一个理由在于,倘若因开发商的经营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购买者无法依据法律法规顺利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样有权选择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
违法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