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应当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合作,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不公正合约,法律坚决不予保护。在此情况下,买方得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这份不公平的合约。然而,这一权利仅能在合约签署后的一年之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则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倘若在此期间未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买方也可以考虑寻求公众传媒及社会舆论的协助。通过公开事件的来龙去脉,借助大众的力量对违约方实施相应的制裁。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