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后若退换房产并无明确的期限限制,实则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根本违约。身处这种境地之下,买受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原有的预约协议,进而对其购置的房产提出退换要求,同时追究开发商因违约所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关于此类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情形进行分析和处理:
首先,如果房产延迟交付的时限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可以作为
购房者提出
退房的正当理由之一;
其次,当房产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已经无法进行有效修复或者即便经过修复仍达不到原先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样也被法律赋予了购房者提出退换房产这一权利;
最后,由于开发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错误与过失导致购房者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合法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购房者同样有权请求退换之前选购的房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