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交付房屋通常不能被视为违约行为,因为在拟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关于交付房屋的期限,其描述往往表述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若干日期之前”,而非确定地指明某日交付房屋。因此,若开发商能够在约定的截止日前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便可视为正常交付,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其错过了约定的期限,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