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下述情况均可被视为
欺诈行为:其
一,在销售现房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
欺诈手段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假扮成符合质量要求乃至优质等级的产品进行销售。其
二,在销售现房的时候,故意隐瞒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此来获取高额利润。其
三,将普通质量达标的房屋虚构成品质优良的工程项目,从而获取优质工程额外加价的收益。其
四,在明知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前提下,依旧进行销售活动。其
五,发布
虚假最低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
消费者嫌疑的定价信息进行销售。其
六,故意遮掩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商品。其
七,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实施欺诈性的销售诱导。最后,滥用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传媒对
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
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