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房屋存在
合同纠纷且权属存在争议;或是尚未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等情况,则该房屋并不具备出售资格。需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该法案第三十八款明确指出,下列类型的房地产在取得支配权利后,禁止转让:
首先是以出让方式获取
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者;
其次是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职权判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了房地
产权益者;再者是经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者;还有是未达成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以及权属存在争议者;
最后是未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者以及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之规定被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同时,法案第三十九款详细阐述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条件:
首先是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为首要条件;
其次应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项目,对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若为大片开发土地,则至少需要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此外,若转让的房地产为房屋已经建成,房产所有人还应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