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购
买房产后选择
退房并无明确的法定时效性规定。若开发商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则置业者享有
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并追究其
违约责任之权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类情形:
1.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超出一定期间;
2.房屋结构存有严重质量瑕疵且无法通过修复达到约定的质量水准,此时,置业者将被赋予权利要求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
购房者未能依法完成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