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事宜上,
退房并非纯粹由时间因素决定,而更多地与
开发商违约行为相关。业主在此种情境下享有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利,要求退还所购买物业并对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进行追索。以下是可能出现的三大类境况。
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且
逾期时长超出了一定限度,业主有权选择解除合约,进而实现退房之目标;
其次,倘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修复或即便修复后也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同样可据此条款进行解约;
最后,因开发商自身过错造成业主无法顺利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亦可被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业主可以行使相应权利进行退房操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