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买住房后因故要求
退房的事项,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确切的退房截止日期。然而,若因开发商
违反合同条款导致
购房者利益受损,那么他们便享有解除婚约的合法权利,即退回所购房产,并向开发商
追责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在实践中,以下三类情况下退房诉求最为常见:第一,开发商
逾期交付新房的期限已超过特定期间;其次,房屋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修复手段恢复至合约上约定的质量标准水平,此时购房者也拥有法定的退房权利;最后,由于开发商自身错误行为影响,购房者无法按照法律程序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出退房申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