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后
退房是否有具体的期限限制这一热点议题,事实上是未经明确规定的。若开发商在
履行合同时出现了明显的
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例如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产或交付房产时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等,此时作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对象,买受人(也即置业者)便有权利依据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
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所付款项,并对开发商的
违约行为进行
追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且这一拖延超出了一定的期限,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受人享有合法的解除权;再者,如果交付的房产在结构性的质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通过修复工作达到预设的质量水平,或者即便经过了修复处理仍然达不到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同样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亦具有合法的解除权;最后,因开发商自身的过失原因,导致购买人无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正常获取房产所有权证,那么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买受人亦可据此行使其合法的解除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