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情况下,
买房人才有权退回已
购房产:
首先,如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出售房产则可被视作
根本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尚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购房人要求退回房产的截止日期也可进行处理;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全导致整个合同失效的状况,也应当赋予购房者
退房的权利;再者,倘若开发商未经允许擅自改变了屋内布局和设计,使之与最初签约内容不符,同样应当视为违约行为,给予购房者
追讨赔偿及退房的合法途径;
最后,一旦实际测量得出的建筑面积与预订的房屋面积的差异比超过法定的3%,购房者仍然拥有收回所购房产并获得额外赔偿的权益;当然,如果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群众日常生活使用,那么购房者亦可据此为由解除合约,并依法追讨损失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