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内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当房产交易的购买者与开发商达成了认购合约之后,该认购合约即刻具备法律效应。如倘若开发商在此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提高房屋售价,这无疑构成了对法律规定的藐视和侵犯,因此需要为此负起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具体来说,以下便援引由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为例进行说明:该条款指出,若开发商以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向购买者收取
定金,作为组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那么,一旦由于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未能成功构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依法参照定金条款进行处理;或者若因无法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外部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无法得以构建,则开发商有义务退还所收取的定金给购买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